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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对该汽车的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抵押权消失 乙对该汽车仍享有抵押权,但因其所有权的存在,乙的抵押权效力落后于丙丁 乙对该汽车仍享有抵押权,且优先于丙丁 丙的抵押权设立时间在丁的抵押权之前,因此优先于丁的抵押权
丙因有效合同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丙因善意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乙可对该车行使抵押权 乙对该车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对该车的所有权
乙优先对该车行使抵押权,登记物权优先于非登记物权 丙优先对该车行使质权,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丁优先对该车行使留置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 丙和丁对该车优先行使留置权
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不影响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乙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的抵押权设定在前,故应就汽车的拍卖款优先于丁和戊受偿
房屋抵押有效 房屋抵押无效 汽车抵押有效 汽车抵押无效
乙10万元、丁1万元、戊0元 乙55000元、丁5万元、戊5000元 乙6万元、丁5万元、戊0元 乙10万元、丁5000元、戊5000元
乙对该汽车的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抵押权消失 乙对该汽车仍享有抵押权,但因其所有权的存在,乙的抵押权效力落后于丙丁 乙对该汽车仍享有抵押权,且优先于丙丁 丙的抵押权设立时间在丁的抵押权之前,因此优先于丁的抵押权
首先支付丁修理费4万元 清偿丁修理费后,由乙、丙按相同比例平均清偿 支付丁修理费后,由甲首先清偿乙8万元 支付丁修理费后,由甲首先清偿丙8万元
乙10万元,丙10万元,丁20万元,戊10万元 乙0元,丙10万元,丁20万元,戊20万元 乙5万元,丙5万元,丁20万元,戊20万元 丁独得50万元,乙、丙、戊均为0元
甲、乙之间抵押有效 甲、丙之间质押无效 甲、丙之间质押有效 丁对该车依法享有留置权
乙优先对该车行使抵押权,登记物权优先于非登记物权 丙优先对该车行使质权,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丁优先对该车行使留置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 丙和丁对该车优先行使留置权
①乙、②丙、③丁 ①丙、②乙、③丁 ①丁、②丙、③乙 ①丙、②丁、③乙
甲、乙之间抵押有效 甲、丙之间质押无效 甲、丙之间质押有效 丁对该车依法享有留置权
乙对该汽车的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抵押权消失 乙对该汽车仍享有抵押权,但因其所有权的存在,乙的抵押权效力落后于丙丁 乙对该汽车仍享有抵押权,且优先于丙丁 丙的抵押权设立时间在丁的抵押权之前,因此优先于丁的抵押权
抵押、质押均有效 抵押、质押均无效 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甲应通知乙转让汽车的情况,否则乙可以向法院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甲应告知丙汽车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有瑕疵 设甲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汽车,那么乙可以要求甲另外提供8万元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设甲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该汽车并取得价款,那么甲应当向乙提前清偿或向与乙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首先支付丁修理费4万元 清偿丁修理费后,由乙、丙按相同比例平均清偿 支付丁修理费后,由甲首先清偿乙8万元 支付丁修理费后,由甲首先清偿丙8万元
丙优先受偿 乙优先受偿 乙丙按债权比例受偿 乙作为普通债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