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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技术性事故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二级以下技术性事故 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三级乙等技术性事故 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药房等非临床科室过失导致的患者损害
医疗事故补偿;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尸体的处理 医疗事故补偿;对病人的继续治疗;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尸体的处理 对病人的继续治疗;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尸体的处理 医疗事故补偿;对病人的继续治疗;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尸体的处理
因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由于病情和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于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技术性事故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二级以下技术性事故 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三级乙等技术性事故 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药房等非临床科室过失导致的患者损害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二级以下技术性事故 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药房等非l临床科室过失导致的患者损害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技术性事故 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三级乙等技术性事故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技术性事故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以避免的并发症、二级以下技术性事故 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三级乙等技术性事故 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药房等非临床科室过失导致的患者损害
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 因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由于病情和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技术性事故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二级以下技术发生事故 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三级乙等技术性事故 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药房等非临床科室过失导致的患者损害
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 因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由于病情和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
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三级乙等技术性事故 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药房等非临床科室过失导致的患者损害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二级以下技术性事故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技术性事故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第十一章卫生法规部分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 因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由于病情和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于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三级乙等技术性事故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压疗技术性事故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二级以下技术性事故 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药房等非临床科室过失导致的患者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