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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承建一城市道路工程,道路全长3000m,穿过部分农田和水塘,需要借土回填和抛尸挤淤。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加(减少)幅度在15%以内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工程量增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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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单位投资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道路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道路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设计  城市道路交叉口  城市道路平面规划设计  城市道路纵断面设计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城市道路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市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公用设施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计划  国家发展建设计划  
≤3000㎡,I≥3.5m  ≤3000㎡,I≥4.0m  >3000㎡,I>5.0m  >3000㎡,I>6.0m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无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公用设施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计划  国家发展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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