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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单位投资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道路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道路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设计 城市道路交叉口 城市道路平面规划设计 城市道路纵断面设计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城市道路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市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3000m≥3.5m ≤3000m,≥4.0m >3000m,≥5.0m >3000m,≥4.0m
≤3000㎡,≥3.5m ≤3000㎡,≥4.0m >3000㎡,≥5.0m >3000㎡,≥4.0m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公用设施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计划 国家发展建设计划
≤3000㎡,I≥3.5m ≤3000㎡,I≥4.0m >3000㎡,I>5.0m >3000㎡,I>6.0m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无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公用设施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计划 国家发展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