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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实行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节、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本村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 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政府负责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结构功能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 乡级人民政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其他法人组织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司事业单位 乡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法人组织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上级党委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是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两个重要内容 村民查询村民委员会公布的事项,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政府负责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结构功能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直接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联名提出罢免要求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直接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联名提出罢免要求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政府负责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结构功能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__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