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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顺序审核处方的相关信息 检查处方中是否有短缺药品 审查处方中的药名是否有字迹潦草、药味重复、药量模糊或遗漏等现象 审查处方中有无“相反”药味、“相畏”药味及“妊娠禁忌”药味 非正式医师的处方,不予调配
一般处方3日有效 调剂处方过程中须做到"四查十对" 药师调配完处方后需由另一名药师进行核对 药师在审查处方时发现不利于患者用药处,应拒绝调配 药师必须按照说明书上的用法用量向患者交代服法
疗效过度增强 疗效降低 毒副作用增强 作用抵消 只能是疗效增强和不良反应减弱
收方→审查处方→配方→包装与贴标签→核对处方→发药 审查处方→收方→配方→包装与贴标签→核对处方→发药 收方→配方→包装与贴标签→审查处方→核对处方→发药 收方→配方→包装与贴标签→核对处方→审查处方→发药 收方→配方→审查处方→包装与贴标签→核对处方→发药
疗效降低 不良反应增强 疗效过度增强 作用抵消 只能是疗效增强和不良反应减弱
审查处方 校对计量器具 核对药价 调配贵细药品 调配毒性药品
审查处方权 修改处方权 拒绝调配权 指导合理用药权
有无配伍禁忌 有无超剂量问题 有无超时间问题 服用方法是否正确 毒剧麻药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收方→审查处方→配方→包装与贴标签→核对处方→发药 收方→配方→审查处方→包装与贴标签→核对处方→发药 收方→配方→包装与贴标签→审查处方→核对处方→发药 收方→配方→包装与贴标签→核对处方→审查处方→发药 审查处方→收方→配方→包装与贴标签→核对处方→发药
拒绝调配处方 调配处方并发药 拒绝调配处方,联系处方医师并进行干预 拒绝调配处方,并依照有关规定报告 联系处方医师,经医师修改并签字确认且经药师再次审核通过后,方可调配药品
审查处方中的药名是否有书写潦草不清、药量模糊或遗漏 审查处方中有无"相反"药味"相畏"药味及"妊娠禁忌"药味 发现处方中有毒性药味时,应拒绝调配 对委托加工丸、散等处方,应审阅方中所用药物的性质及药物的总量是否可以配制 问清患者配药帖(付)数,是自煎还是代煎
收方→核对处方→调配处方→审查处方→发药 收方→调配处方→审查处方→核对处方→发药 收方→调配处方→核对处方→审查处方→发药 收方→审查处方→核对处方→调配处方→发药 收方→审查处方→调配处方→核对处方→发药
让患者与处方医师联系,写清 药师按涂改后的予以调配 药师与处方医师问明情况可予以调配 药师与处方医师联系,让处方医师在涂改处字后方可调配 药师向上级药师请示批准后,在涂改处字后即可调配
疗效过度增强 疗效降低 不良反应增强 毒性增强 不良反应减弱
让患者与处方医师联系写清 药剂师向处方医师问明情况后可予调配 药师与处方医师联系,让处方医师在涂改处签字后方可调配 药师向上级药剂师请示批准后,在涂改处签字后即可调配 不予理睬,按照改后的操作
收方、审查处方、调配处方、包装与贴标签、核对处方、发药 收方、审查处方、包装与贴标签、调配处方、核对处方、发药 收方、审查处方、核对处方、调配处方、包装与贴标签、发药 收方、调配处方、审查处方、包装与贴标签、核对处方、发药 收方、调配处方、包装与贴标签、审查处方、核对处方、发药
药物配伍禁忌主要表现在静注、静滴及肠外营养液等溶液的配伍 药物配伍禁忌是指发生在体外的理化反应,不属于药物相互作用范畴 药物的配伍禁忌包括药液的混浊、沉淀、变色和活性降低等变化 对尚有争议的配伍禁忌,药师应提示医师注意 药师在审查处方时应严格审查药物的配伍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