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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其12岁的女儿投保 乙为其10岁的孙子投保 丙自作主张为其20岁正在读大学的儿子投保 20岁的丁为自己投保,后因抢劫他人被执行死刑
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车主行使追偿权 设3年后王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设王某应于199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1999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车主行使追偿权 设三年后王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设王某应于199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1999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李某为自己投保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子(5岁)为受益人 刘某为其母亲投保健康险,指定刘某为受益人,但未经其母同意 王某为其子(现年6岁)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王某确定受益人时没有经过其儿子的同意 陈某为自己投保死亡险,指定同事甲为受益人
王某无权将其儿子的人身保险单质押 王某有权将其儿子的人身保险单质押 王某将保险单质押的,必须经过王乙的监护人同意 王某将儿子的人身保险质押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随之无效
该合同无效 该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解除合同 王某可以不交保费
设3年后王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设王某应于200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2007年12月7日王南出车祸身亡时王某尚未交保险费,依据新《保险法》,此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设王某应于200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2009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依据新《保险法》,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此保单屑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车主行使追偿权 设 3 年后王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设王某应于 1997 年 10 月 9 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 1999 年 10 月 9 日王某 再未交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车主行使追偿权 设三年后王南因失恋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设王某应于199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1999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王某无权将其儿子的人身保险单质押 王某有权将其儿子的人身保险单质押 王某将保险单质押的,必须经过王乙的监护人同意 王某将儿子的人身保险质押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随之无效
两份均无效 两份保险合同均有效 第一份无效第二份有效 第一份有效第二份无效
两份保险合同均有效 第一份有效第二份无效 第一份无效第二份有效 两份均无效
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车主行使追偿权 设3年后王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设王某应于199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1999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假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车主行使追偿权 假设1年后王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不必给付保险金 此保单由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假设王某应于2009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2010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此保单由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车主行使追偿权 设3年后王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不必给付保险金 设王某应于2006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2008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