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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企业有三名合伙人:黄某、刘某、李某,在1999年该合伙企业盈利30万元,三人各得10万元。2000年由于经济不景气,合伙企业亏损30万元。2001年年初,李某退出了该合伙企业,并按其出资份额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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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刘某对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无效  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  
取得原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原合伙人如实告知刘某关于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刘某应当如实向合伙人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刘某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取得原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原合伙人如实告知刘某关于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刘某应当如实向合伙人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刘某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协议有效,合伙企业是有限合伙,丁某承担有限责任,李某和王某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协议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  合伙协议部分无效,李某和王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丁某不得成为合伙人  合伙协议部分无效,李某三人均应承担无限责任  
王某不能成为合伙人,但是李某和刘某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刘某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无效,但李某和王某可以成立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处理方式的约定无效,合伙企业可以成立  该合伙企业可以成立  
由于该债务是刘某入伙以前产生,所以对新合伙人没有约束力,刘某不承担清偿责任.  新合伙人刘某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新合伙人刘某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合伙人刘某可以与其他合伙人约定从而对入伙前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李某、杨某、刘某三个自然人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李某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李某欲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李某、杨某、刘某三人一致同意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该合伙企业应依法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张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必须要经过孙某、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  张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必须要经过孙某、王某和李某的至少两个人同意  张某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赵某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侯某入伙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侯某可以入伙  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侯某可以入伙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侯某不得入伙  
甲合伙企业有2名合伙人张某和孙某,孙某死亡,张某不同意孙某的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  王某和赵某设立乙合伙企业,打算利用赵某发明的养殖方法进行海鲜养殖,乙企业成立后发现赵某的技术存在严重缺陷,不能进行海鲜养殖  丙合伙企业有3名合伙人,2名合伙人同意将合伙企业解散  丁合伙企业有2名合伙人李某和刘某,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经营期限届满,李某提出继续经营,刘某不同意  
联合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刘某、李某、王某及张某,而不能为红红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的弟弟李二想参加联合有限合伙企业,并成为其普通合伙人之一,张某和红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权对该事项作出决定  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红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营或者同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刘某合作经营与联合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张某可以同联合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李某、杨某、刘某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如果不是能够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从登记之日起可以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要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李某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该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由于该债务是刘某入伙以前产生,所以对新合伙人没有约束力,刘某不承担清偿责任  新合伙人刘某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新合伙人刘某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合伙人刘某可以与其他合伙人约定从而对入伙前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该合伙企业只能解散  该合伙企业可以依法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该合伙企业可以依法转变为有限公司  该合伙企业可以继续作为有限合伙而存在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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