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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 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应有病历记录 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处方用字的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对于成年人可以不必写实足年龄,但婴幼儿必须写明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按照“君、佐、臣、使”的顺序排列 按照“君、使、佐、臣”的顺序排列 按照“使、佐、臣、君”的顺序排列 按照“佐、使、君、臣”的顺序排列 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应单独开具 可以分别开具也可以共用一张处方 一般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处方审阅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 处方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麻醉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处方审阅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 处方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麻醉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
采用通用名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应有病历记录 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采用通用名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应有病历记录 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医师推荐的用法用量书写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处方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采用通用名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应有病历记录 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对于成年人可以不必写实足年龄,但婴幼儿必须写明 处方用字的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按照“君、佐、臣、使”的顺序排列 按照“君、使、佐、臣”的顺序排列 按照“使、佐、臣、君”的顺序排列 按照“佐、使、君、臣”的顺序排列 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 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药物调剂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名前方 先煎、后下等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 对药物的产地有特殊要求,应写在药名之前 对药物的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采用通用名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应有病历记录 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左上方,并加括号 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药名之前写明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