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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刑法某一条款进行解释时,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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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常的理解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按格式条款起草人的理解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的解释  有两种解释时,按不利于提出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  有两种解释时,按有利于提出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  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文义解释的特点在于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使得解释出的结果公正、合理  在对新修改后的法条适用出现歧义的时候,援引全国__在法律修改说明中的阐述进行解释的方法可以认为是主观目的解释  有学者认为《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中的“财物”应当包括网络虚拟财产,该解释是一种扩大解释  
法官甲对《刑法》第358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法官甲对《刑法》第.358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法官乙对《刑法》第358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文义解释  D,虽然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多种,但是法官经常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解释  
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有两条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某律师在接受法律咨询时按照日常的、一般的和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解释该条文,这种解释方法属于文义解释  某个当事人在解释其对《刑法》的分则条文时参照总则的规定,这一解释方法属于体系解释  某法学专家在解释《民法通则》一条款时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进行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属于历史解释  某法学教师在解释某法律条款时参照了当时的立法资料,这种解释方法属于比较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将《刑法》第259条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行为,这是一种类推解释  将《刑法》第116条中的“汽车”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是一种扩大解释  
一般而言,某法官应当首先使用文法解释的方法  如果文法解释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张法官还可以使用系统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并不固定  由于解释方法不同往往带来解释结果的差异,所以在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法官往往只能选择一种方法进行解释  
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法官甲在此案中使用了辩证推理的方法  法官乙在此案中使用了类比推理的方法  法官甲对《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法官乙对《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做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有两条以上解释时,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