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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省级税务机关 国务院工商部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县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不得申请领购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县地方政府指定企业印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不得申请领购发票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各地方政府税务主管部门 各地方政府财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各地方政府税务主管部门 各地方政府财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省级税务机关 县级税务机关 分局级税务机关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印制企业协助鉴别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不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
财政部,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市级税务机关
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省级税务机关 国务院工商部门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各地方政府财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各地方政府税务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进行身份验证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 省、 日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 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县地方政府指定企业印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不得申请领购发票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