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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由古罗马法学家首倡 司法判例非我国法律渊源 国际法不是国内法渊源 衡平法属于判例法
到目前为止,中外法学家在法的概念上已经达成共识 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以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和社会性要素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为两种立场,即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法的概念或自然法的概念 以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为主要代表的分析主义法学,属于非实证主义法学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 英国法学家边沁 美国法学家庞德 英国法学家奥斯丁
奥斯丁《法理学范围之确立》 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 奥斯丁《法律学讲义》 边沁《法律概要》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 德国法学家耶林 中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 英国哲学家培根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查士丁尼法典》 《唐律疏议》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每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都来自另一个更高的规范,不能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得来自己效力的规范则为基础规范 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就应该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证的一种命令 以有关人类、他们的自然环境和目的的基本事实为基础的、普遍认可的行为原则,可以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
科克的《英国法总论》 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 科克的《英国法释义》 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总论》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