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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某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2月开业经营,经营期20年,主营投资、信贷、租赁业务。2004年初,企业核算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70万元(2003年企业每季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后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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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经营期15年以上,在海南从事机场、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铁路、公路建设,经营15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经营期10年以上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之年  如果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实际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当年为开始获利之年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5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用借入的资金  用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清算所得  转让债券所取得的收益  
年度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I.2001  J.2002  K.2003  L.应纳税所得额  M.-90  N.30  
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  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  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  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  
筹办期内的非生产性经营所得  第一个获利年度的所得,该所得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开业的第一年获利,但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一年  开业的第一年获利,但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海南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用分得的利润增加企业注册资本  用分得的利润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用分得的利润增加投资总额  经营期不少于5年  经营期不少于8年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企业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企业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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