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定金合同于一方当事人交付定金时生效 定金数额如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不成立 定金数额如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30%。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定金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三倍返还定金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约定数额,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10%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合同在签订的时候生效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10% 定金可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口头形式约定
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条件 定金是主合同的担保方式 定金可以以口头方式约定 定金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给付定金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必须收回 定金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 主合同无效,定金应予以返还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30%
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20%的,定金条款无效 有定金条款的合同,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不能收回,而应抵作价款
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有效 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合同按照当事人约定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已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定金的-方未支付定金,即使主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但主合同仍不成立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也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即使主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但主合同仍不成立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要件 定金可以以口头方式约定 定金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定金是主合同的担保方式 定金的数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定金合同从签订之日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条件 定金是主合同的担保方式 定金可以以口头方式约定 定金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15%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效力上是相互依附的 从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没有任何独立性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叠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以重叠 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的主从地位是绝对的
定金是法定担保 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金钱和动产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定金合同是诺成合同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可以通过口头合同设立 定金应当通过书面合同设立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合同自被担保的主合同生效时起生效
定金合同从签订之日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分类标准是依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绝对的 在没有关联的合同之间是无法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