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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商品住房 自建住房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擅自进行房屋内部装修的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连续五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 进行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廉租住房分为政府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廉租住房实行只租不售 承租人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合同终止。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减收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转借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转租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将廉租住房用作仓库的 连续3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连续6个月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私自改变廉租住房的内部建筑结构 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1年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廉租住房 农村宅基地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房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房屋补贴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补交核减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房屋补贴 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停止租金核减
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停止租金核减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减半征收契税
住房公积金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制度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促进政策性金融体系和城市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