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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5月13日以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应当在5月13日以前通知乙公司 应当在5月13日以前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在5月13日以前不得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对丙公司的投资 所持的5年期国债 所持丁公司发行的期限为2个月的短期债券 对乙公司的投资
甲公司向乙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乙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在收购要约中约定,乙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甲公司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甲公司按照乙公司股东承诺时间的先后进行收购 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约定收购期限从7月5日至7月25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在收购要约中约定7月10日前甲公司有权撤回收购要约
应当在5月13日以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应当在5月13日以前通知乙公司 应当在5月13日以前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在5月13日以前不得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对乙公司的投资 对丙公司的投资 所持有的5年期国债 所持有的丁公司发行的期限为2个月的短期债券
甲公司在收购要约中约定,收购期限为45日 甲公司在收购期限内,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第18个月将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丁公司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批准,甲公司变更了收购要约中的价格条款
甲公司应当在达到50%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乙公司报告 乙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乙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甲公司达到5%比例之日起不得在买人乙公司的股票6个月内再卖出
甲公司从乙公司受让的1%股份,在买入后的12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自3月1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在其报告、通知、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甲公司向乙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乙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在收购要约中约定,乙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甲公司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甲公司按照乙公司股东承诺时间的先后进行收购 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约定收购期限自7月5日至7月25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在收购要约中约定7月10日前甲公司有权撤回收购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