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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甲研究所给予奖励 有权在专利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名字 在专利实施后可以从甲研究所获得合理报酬 有权无偿实施专利
职工甲2009年10月9日因为旷工日久被开除,2010年5月作出一项发明创造,该项发明创造属于甲在单位的本职工作范围之内 职工甲是本单位的技术骨干,2009年5月出任工厂的认识副厂长,2010年2月,甲利用业余时间,告出一项发明创造,该项发明创造与其原先从事的本职工作一致 职工甲利用业务时间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甲主要利用单位的设备和原材料做实验 职工甲原为公司的技术翻译,主要从事国外公开的技术成果的翻译,利用这种翻译技术资料所掌握的技术,甲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专利权属于张某 专利权属于张某所在的单位 专利权属于张某与单位共有 专利权属于张某、乙、丙共有
江某将房屋租赁给胡某,2004年1月10日胡某应支付租金2000元,胡某拒绝支付,江某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支付租金,法院应支持江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5日曾某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寄存了行李,寄存处将曾某的行李弄丢,曾某当日即要求火车站赔偿,火车站工作人员说要汇报给领导,有结果后电话通知曾某,2004年3月10日火车站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曾某,告知曾某火车站可以双倍退还寄存费,但是不能按照曾某的要求赔偿行李的损失,曾某表示不能接受这个处理结果。曾某后来忙于工作,2005年3月6日才想到该事,于次日提起诉讼要求火车站赔偿行李损失,于某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 2002年4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内部由于高层人事变动,一直未理会此事,2004年6月10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法院不应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某外出打工,由于突降暴雨,家中房屋几乎倒塌,2003年8月1日王某的邻居陈某花了1000元钱雇人替王某修好房屋,同村人都认为陈某花的钱又少,工人修理的又好,认为陈某真是个热心肠,2003年8月2日陈某打电话告知王某,要求王某偿还自己的1000元,王某认为陈某花费太多,并且自己并未要求陈某替自己修理,当即拒绝支付修理费,2004年12月10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修理费,法院应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职工甲于2010年10月9日因为旷工日久被开除,2011年5月,职工甲作出一项发明创造,该项发明创造属于甲在单位的本职工作范围之内 职工甲是本单位的技术骨干,2010年5月出任公司的人事副经理,2011年2月,甲利用业余时间,搞出一项发明创造,该项发明创造与其原先从事的本职工作一致 职工甲利用业务时间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甲利用单位的废弃材料做了一些实验 职工甲原为公司的技术翻译,主要从事国外公开的技术成果的翻译,利用这种翻译技术资料所掌握的技术,甲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甲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4年8月1日开始计算 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1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2004年6月6日 2004年8月17日 2005年3月24日 2005年9月16日
职工甲1993年10月9日因为旷工日久被开除,1994年5月作出一项发明创造,该项发明创造属于甲在单位的本职工作范围之内。 职工甲是本单位的技术骨干,1993年5月出任工厂的人事副厂长,1994年2月,甲利用业余时间,搞出一项发明创造,该项发明创造与其原先从事的本职工作一致。 职工甲利用业务时间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甲利用单位的废弃材料做了一些实验。 职工甲原为公司的技术翻译,主要从事国外公开的技术成果的翻译,利用这种翻译技术资料所掌握的技术,甲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1994年5月1日 1994年8月1日 2013年8月1日 2013年10月1日
只有甲、乙有权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有关纠纷 只有乙有权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有关纠纷 甲、乙和丙都有权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有关纠纷 只有乙、丙有权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有关纠纷
张某和乙、丙都是共同发明人 张某是唯一的发明人 张某和丙是共同发明人 张某和乙是共同发明人
在专利权被无效前甲公司已实际获利,因此姚某仍有权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要求其支付一定的费用 甲公司已经停产,因此即使该专利权有效,甲公司也不需要向姚某支付任何费用 由于该专利权被视为自始无效,因此甲公司无需向姚某支付任何费用 该专利权被无效前,即使甲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姚某也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