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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过程中原则上采取( )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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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开庭审理的办法  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但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该企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中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该案件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也没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受影响  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也需要停止执行的,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  
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  听取申请人意见  进行调查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被申请人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  
行政争议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  民事赔偿案件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或个人搜集证据  行政复议审查的处理期间,应当中止对具体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统计行政复议的审查是统计行政复议的关键阶段  统计行政复议采取实质审查的办法  统计行政复议的审查,是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审查的过程  在审查范围上实行全面审查的原则  受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内容范围的限制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的第三人不得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在复议期间,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该案件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也没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受影响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对重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该企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中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该案件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也没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受影响  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也需要停止执行的,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行政诉讼原则上应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实行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和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实行一级复议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实行开庭审理方式,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的办法  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则未必都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审理案件的依据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方面有所不同  
统计行政复议的审查是统计行政复议的关键阶段  统计行政复议采取实质审查的办法  统计行政复议的审查,是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审查的过程  在审查范围上实行全面审查的原则  受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内容范围的限制  
行政相对人如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不仅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而行政复议机关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都是实行开庭审理的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开庭的方式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被申请人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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