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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注册 核发营业执照 验证工作 工商管理费收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当地税务机关 原税务登记机关 任一税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登记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应当定期互相通报有关各自办理登记的信息 工商机关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的信息内容包括: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工商机关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互相通报有关信息的具体办法。
办理登记注册 核发营业执照 验证工作 工商管理费收缴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登记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应当定期互相通报有关各自办理登记的信息。 工商机关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的信息内容包括: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工商机关与税务机关互相通报有关信息的具体办法。
对于本月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有关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月末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交换; 不能按月交换新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情况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季终了15日内,将本季度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名单和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交换。 每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通报给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交换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