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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设计浓度不得低于 34% 可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仅设置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两种启动方式 可采用组合分配系统,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 可采用单元独立系统,当 24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 ,且开口不应设防护区墙面2/3以上。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对固体深位火灾,所有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5m/s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全淹没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固定式灭火系统 移动式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固定式灭火系统 移动式灭火系统
集合管、软管卷轴 管道、喷嘴 集合管、喷嘴 软管卷轴、管道
对于固体深位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 0 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 5 h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000P a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开启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 固定式灭火系统 移动式灭火系统
采用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建筑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72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全淹没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全淹没灭火系统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相应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小应小于30s
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7 倍,并不得低于 34%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1min 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7min,并应在前 2min 内使二氧化碳的浓 度达到 30%。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 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 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2min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