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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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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延长期限不超过半个月  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一般在一个半月以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的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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