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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最突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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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移居国外的,应当被认定为贪污罪  行为人挪用巨额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结果因经营不善对挪用的全部款项均不能归还,则行为人的挪用公款罪将转化为贪污罪  行为人挪用巨额公款从事非法活动,在案发后慌称其挪用的公款已被自己挥霍殆尽,则属于“挪用公款不退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若在挪用公款后有平帐行为,则构成贪污罪  
监守自盗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虚构事实予以骗取  直接侵判断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贪污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贪污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来说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并不以此作为定罪的依据  
在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  侵犯的对象都是公共财物  在客观方面上都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公务人员  
为他人谋利益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价性,不可收买性  贪污罪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贪污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来说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并不以此作为定罪的依据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财物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  人员身份不同,但是同样的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是一样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  
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  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  
盗窃军用物资罪  盗窃罪  贪污军用物资罪  贪污罪  
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  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已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已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贪污罪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贪污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来说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并不以此作为定罪的依据  
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 .  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贪污数额为30万元  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