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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的应税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 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无需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免征30%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并按规定补缴资源税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对于不能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减税或免税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减税或免税
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思想,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纳税人自己的经营风险,不能申请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的减税项目,免税项目应分开核算,否则,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出口的应税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 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无需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对衰竭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在新疆对原油开采时,二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减税或免税 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对于不能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项目的课税数量或销售额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减税或免税
二次采油资源税减征20%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6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对出口的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 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有重大损失的可由省级政府减征资源税
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30% 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2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有重大损失的可由省级政府减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可以减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新疆油气田企业在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不能申请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的减税项目、免税项目应分开核算,否则,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实行从价定律征收的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不用缴纳资税 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免征资源税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对原油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除用于加热以外的原油、天然气免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页岩气的资源税减征50%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对出口应税产品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对出口的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 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有重大损失的可由省级政府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可以减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可以免缴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