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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是企业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对企业某一经营期间的所得,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并交纳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月或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国债利息收入 已计入损益的税收滞纳金 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合同违约金
所得税就是企业依照国家税法规定, 对企业某一经营期间得所得, 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并交纳得税款 企业所得税通常就是按月 或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已计入投资收益的国库券利息收入 未超过5年的未弥补亏损 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费支 支付并且计入当期费用的各种税收滞纳金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而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免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免税所得
已计入投资收益的国债利息收入 已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但已计入当期费用的广告费支出 支付的税收罚款 超过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将2009年的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0 将2009年的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50万元 将2010年的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100万元 将2010年的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250万元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企业故意隐瞒其应纳税收入项目,减少企业应纳税额的 企业违反其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减少应纳税总额的
已计人投资收益的国库券利息收入 未超过5年的未弥补的亏损 已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但已计人当期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支付并且计入当期费用的各种税收滞纳金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纳税调整减少额 加计扣除
国债利息收入 已计入损益的税收滞纳金 超标的广告费支出 合同违约罚款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 应调整项目的金额 应纳所得税 罚金和罚款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纳税调整减少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预计的今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租金,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控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负担能力,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实行区别对待,需通过不予计列项目,将某些收入所得排除在应税所得之外 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箅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