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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程序中可以适用辩论原则的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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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权的行使,不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是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  
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可以适用于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不受法院的干预  对等原则是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体现了辩论原则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全部体现  辩论的内容可以是程序性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辩论原则只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表现出来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督促程序适用辩论原则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同样可以依法进行辩论  当事人只可以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实体性问题进行辩论,不可以就程序性问题辩论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始终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可以适用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辩论权的行使是指在法庭辩论中的诉讼权利  辩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不存在差别  
辩论机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全过程  辩论的内容可以是程序性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辩论原则只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表现出来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始终.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专指法庭辩论阶段保障控辩双方充分参与辩论的原则,  控辩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但不得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根据辩论原则的要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是辩论的主体  控辩双方可以就实体法的事实进行辩论,但不能就程序法事项进行辩论  
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也不能取消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  
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辩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辩论可以体现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和对事实的认定  辩论只能在法庭的专门辩论阶段  辩论的内容主要是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  
辩论原则专指法庭辩论阶段保障控辩双方充分参与辩沦的原则  控辩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但不得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根据辩论原则的要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是辩论的主体  控辩双方可以就实体法的事实进行辩论,但不能就程序法事项进行辩论  
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是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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