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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依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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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更换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交换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末成年人的  与本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的  在本企业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合同的  与本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交换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更换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企业需提前2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该企业的裁员方案应经职工审批  该企业因陷入经营困境,无需向被裁减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该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更换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企业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该企业的裁员方案应经工会审批  该企业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需向被裁减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该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残疾人  
  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企业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企业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该企业的裁员方案应经工会审批  该企业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需向被裁减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该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残疾人  
该企业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该企业的裁员方案应经工会审批  该企业因经营发生严重因难,无需向被裁减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该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劳动合同期满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更换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企业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该企业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该企业的裁员方案应经工会审批  该企业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需向被裁减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本文  该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残疾人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会意见严重分歧导致董事会主要成员交换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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