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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三互法是有关官吏考课的回避制度 唐朝的司法官审判回避制度称为别推制 宋朝科举考试中创造了回避的考试方法和规则,以防科举舞弊 明朝对京官实行籍贯回避制度
西周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官吏是大司寇 西汉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为廷尉 东汉时期中央最高监察官是御史大夫 北齐时期廷尉扩充为大理寺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并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有很多种,主要有弃市、戮、腰斩、车裂、定杀、凌迟、枭首等 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有系统分类,已经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 秦代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八大类,其中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相当于现代的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八议"规定8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根据"八议"规定,前代皇室宗亲被尊为国宾者犯罪可以减免,这叫"议宾" "八议"制度在唐律中被正式废止,自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可分为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五类 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司法官吏若受人嘱托、利用职权,枉法裁判等,如果确因公事而为,即以公罪论处 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秦代的刑法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 秦代流放刑中的迁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 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5人以上的集团犯罪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从轻处罚
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属于渎职罪 军职罪属于渎职罪 群盗属于渎职罪 司法官吏枉法裁判属于渎职罪
王安石建议“明法科”,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考察司法官吏。 张居正主张严格考核官吏之法以整饬吏治 范仲淹坚决主张改革官制,以作为变法图强的中心内容 范仲淹要求废除宰相之职,以加强君主__
“纵囚”罪 “见知不举”罪 “失刑”罪 “不直”罪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八议"规定8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根据"八议"规定,前代皇室宗亲被尊为国宾者犯罪可以减免,这叫"议宾" "八议"制度在唐律中被正式废止,自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这说明我国古代实行神示证据法律制度 我国古代社会也存在神示证据的因素 我国古代法律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制度和严格的司法监察制度 司法官基本上是按“自由心证” 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