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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委托的律师及相关资料 证据,证人的姓名,住址 员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及是适合理由 委托的律师及相关资料 证据、证人的姓名、住址 员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 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法确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委员会应当白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委托的律师及相关资料 证据,证人的姓名、住址 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员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的不能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处理程序。协商和调解是非必经程序,仲裁程序是必经程序,诉讼则是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司法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发生后,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到仲裁申请之日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当事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立案审批表 证人姓名 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调解的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情况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要按照被诉人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的不能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