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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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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成立  保管人买下仓储物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章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  
保管人应减收50%的仓储费  保管人应减收30%的仓储费  保管人应按提前支取的天数相应减收仓储费  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  
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保管的仓储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有其他损坏的,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直接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存货人依仓单记载的内容领取仓储物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存货人收到仓储物的凭证  仓单上记载的内容不包含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后,仓储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应向存货人开具仓单  
保管人应增收20%的仓储费  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  保管人应减收50%的仓储费  保管人应按实际仓储的天数收取仓储费  
有权提存仓储物  收取仓储费的权利  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拒收仓储物或采取措施的权利  
属于实践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动产才可以进行仓储保管,不动产不可以成为仓储物  保管人应当同意存货人检查仓储物的要求  
保管人应减收50%的仓储费  保管人应增收20%的仓储费  保管人应按实际仓储的天数收取仓储费  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  
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不免除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自仓储物交付时成立  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不得自行向存贷人交付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中约定储存期限的,不得提前提取  
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库变质、循坏的,不免除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自仓储物交付时成立  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不得自行向存贷人交付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的仓储人享有对标的物留置的权利  保管人给付仓单,则仓储合同成立  仓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存货人逾期提货的,保管人可以加收仓储费而不必要求存货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库变质、循坏的,不免除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自仓储物交付时成立   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不得自行向存贷人交付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保管人储存时生效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仓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仓储合同储存人不能提前领取仓储物  仓储合同保管人轻微过失不可免责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需对保管不善造成的仓储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随时提取仓储物  
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由存货人承担责任  存货人逾期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拍卖,以获取保管费  
实践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存货人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储存的物品属于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货人没有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的,保管人可以拒收物品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者都是有偿合同  二者都是诺成合同  寄存人和存货人均有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而无需承担责任的权利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轻微过失可以免责,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轻微过失不能免责  
保管人应减收50%的仓储费  保管人应减收30%的仓储费  保管人应按提前支取的天数相应减收仓储费  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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