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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需预测城市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 城域镇村体系规划应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城镇总体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中心城市城镇体系规划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城市性质、规模的拟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城镇体系规划可分为全国、省域、市(县)域和镇域四个不同的空间层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部分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城市性质、规模的拟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城镇体系规划可分为全国、省域、市(县)域和镇域四个不同的空间层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进行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的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镇域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__审议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城市人民政府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本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需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促进省域内各级各类城镇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上报国务院审批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需有公众参与的环节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的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增进省域内各级各类城镇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上报国务院审批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需有公众参与的环节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编制阶段,应当由具体组织编制的单位将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 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规划内容及编制审批的具体要求,由各地参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确定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族、自治族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