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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 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市、 自治州税务局 市、 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的应纳税商品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但不得复制
只要经过县(区)局局长批准,即可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记账凭证、报表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调取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记账凭证、报表的,应当在30日内归还 实施调账检查前,应当填制《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调取账簿时应当同时开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1个月;30日 3个月;30日 3个月;60日 1个月;60日
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调帐检查时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收据,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有特殊情况的,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调取当年帐簿进行检查的,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所调取的帐簿资料。
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可以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进行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需要调取以前年度的,报经上一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需要调取以前年度的,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需要调取当年的,报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需要调取当年的,报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 记账凭证、 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60日内退还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查询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 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回检查的情况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因检查需要,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需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对于重大案件,需要税务机关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税务局批准 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因税务检查需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应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凭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