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在某国家机关工作的李某相勾结,谋划盗窃该国家机关的财物。由后者告知甲财物存放的具体地点和本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由前者前去窃取财物,二人共同分赃。后二人计划得逞。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乙与在某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的龚某有亲戚关系,偶得知龚某有一笔自己可以支配的咨询费用,遂与陆某商量由其冒充咨询公司的人员以提供咨询为名获取这笔款项,然后由二人瓜分。后二人计划得逞。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龚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丙为某国家机关的合同制司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为该国家机关的财务主管,在该国家机关订购一批办公用品时,二人相互勾结,由丙在运输途中,负责搬下部分办公用品存放在自己家中,由李某谎报数量,后二人瓜分了这部分办公用品。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丁被委派到一家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杨某为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该公司的营业款项,其中杨某进行了策划、瞒报行为,而丁协助其进行瞒报。丁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