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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的保险价值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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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为限  按船舶的保险金额与船舶的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按船舶的保险金额与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为限  按船舶的保险金额与船舶的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以保险金额为限  按船舶的保险金额与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实际价值重置价值  协定价值实际价值  重置价值实际价值  重置价值协定价值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  是发生事故时船舶的市场价  是发生事故时船舶的重置价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或发生事故时船舶的市场价,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人负责赔偿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费用,并且应扣除以新代旧的折扣  保险船舶由于每一事故引起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应付的赔款均须扣除保险里所规定的免赔额  若以暂定价值投保,则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50%时,保险人对任何一切事故或事件引起的事故损失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  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则保险人对各项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船舶试航时,在预计返回建造地点日期起超过5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构成船舶的失踪  
船舶的实际价值  船舶的新购置价值  船舶的折旧价值  船舶的保险价值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来进行,如果运输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的规定办理  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时,共同海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书面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于同一人一样  在核定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时,如出现保险金额高于约定价值或高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时,保险人要按船舶的保险金额与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定值保险单适用于船舶保险  不定值保险单由被保险人证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定值保险单应由被保险人证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不定值保险单上载明的价值是终结性证据  定值保险单上载明的价值是终结性证据  
超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为限  按船舶的保险金额与船舶的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以保险金额为限  按船舶的保险金额与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  船舶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船舶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和效用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为避免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  
被保险船舶的实际价值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船舶的修理费用  
拆船  意外伤亡  设备  价值  
保险价值  保险费用  保险标的  保险风险  
船舶保险可承保从船舶建造下水开始直到最后报废拆船为止的整个过程的危险  船舶保险比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小  船舶所有人的经营作风与船舶安全无关  船舶保险涉及一个危险单位的价值比货物保险相对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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