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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 1994年国务院公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 2005年国务院公布第四批历史文化名城
申报登录在行政法学上是一种认可准入制度,这是法律法规赋予一切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义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属于法定概念,指所有历史遗存的城市和村镇 一旦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没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不一定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添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保护地段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 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
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北京宪章》
《城乡规划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文物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村与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乡与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