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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级人大选举全部实行直接选举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每个公民熟悉候选人,使候选人在不同岗位和行业分布合理 选举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
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三分之一以上 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三分之二以上 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过半数
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法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 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另选其他任何选民 重新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本人 不投票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后,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在该地区的选民小组充分讨论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在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时,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所得的票数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在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时,也可以进行预选 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 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3至1倍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国务院决定
现行《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产生。 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三分之一以上 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三分之二以上 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过半数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反对票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不可以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