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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确认其违法 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改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裁定批准 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社会事件和现象进行处理而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是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特色,它将政府文件脱离法院审查的范围。 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无助于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如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立法权就无法受到约束和规范,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审查原则相背离。
行政复议的管辖即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受理和审查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管辖即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受理和审查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受理后,被告不能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免影响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撤诉申请,依法继续审理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撤诉申请,依法继续审理案件 行政诉讼受理后,被告可以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案件判决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