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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厂与幸福村签订一份化肥购销合同,由于化肥厂工作人员的疏忽,向幸福村提供了不能给果园使用的化肥,致使幸福村遭受了约8万元的经济损失,为解决损失赔偿问题,幸福村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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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老张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化肥厂须承担本案的举证责任  老张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12年8月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可能为无效合同,也可能为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合同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  
本案中因刘某的行为,麻塑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合同,麻塑公司是善意第三人  化肥厂将货款给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将其退给麻塑公司  应由刘某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化肥厂的损失,可向刘某追索  
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  
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可能为无效合同,也可能为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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