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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缓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差别幅度税额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l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 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应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 模块办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减免税情况的, 应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模块采集减免信息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 应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模块办理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l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可以暂免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资源税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从管理费用中开支
企业的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事业单位的出租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业生产单位的办公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批准征用次日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批准征用当天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向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