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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与营业场所要隔离 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销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中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国家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乡镇、村镇设店,支持其进入农村市场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物流企业向本企业所属门店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不再设立仓库 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取“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方式销售药品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均可以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肽类激素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 药品零售企业在验收含兴奋剂药品时,应检查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是否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应对购买含兴奋剂药品的患者或消费者提供用药指导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 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万制剂的,应当拒绝销售,经处方医师重新签名确认后方可销售
定点零售药店须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定点零售药店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零售药店成为定点零售药店须经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定点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
国家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乡镇、 村镇设店, 支持其进入农村市场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的物流企业向本企业所属门店配送药品,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不再设立仓库 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 模式,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取“网订店取” “网订店送”方式销售药品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均可以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不得零售 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时,如实际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只有经过审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定点门店方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单体药店改变经营方式为药品零售连锁时,如实际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不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药店对普通处方必须留存1年备查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零售药店不得出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负责人处理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定点零售药店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脑联网 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具有配备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 在超市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一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麻醉药品不得零售 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药品零售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定点零售药店须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定点零售药店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零售药店成为定点零售药店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零售药店成为定点零售药店须经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定点零售药店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
应做好拆零销售记录 无须提供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 拆零销售期间,应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麻醉药品不得零售 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零售 可以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经所在县级药品管理部门批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须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经营企业采购 批发企业销售给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药饮片,应随货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批发零售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 批发企业销售给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药饮片,应随货附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零售中药饮片应随货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 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批发零售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 批发零售中药饮片必须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采购 批发零售中药饮片必须从持有《药品GsP证书》的经营企业采购 批发企业销售给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药饮片,应随货附检验报告书原件 批发企业销售给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药饮片,应随货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