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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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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未到期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并经其确认的债权  
乙公司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并且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也要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乙公司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自己承担  乙公司无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  乙公司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能再补充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以外的人以破产企业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为管理破产财产而产生的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的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的、有保证人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为管理破产财产所形成的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决定是否受理企业破产的申请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的、有保证人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为管理破产财产所形成的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产生的利息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仅由保证人作担保的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为管理破产财产所支付费用形成的债权  
甲公司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自己承担  甲公司无权补充申报债权  甲公司有正当理由,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甲公司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列为破产费用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未到期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并经其确认的债权  
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连带债权的债权人必须共同申报  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债权人补充申报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补充申报人不必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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