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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这一原则与大陆法的规定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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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医疗费用  名誉上的损失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修理费  维修评估费  施救费  停车费  车辆后期转让价值贬损的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预见到的损失  违约方在订约时应预见到的损失  实际损失  所失利益  违约方在订约时没能预见到的损失  
该范围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该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该范围应以违约方可预见的范围为限  若特别法对损害赔偿范围有特殊规定,则排除《合同法》的适用  
主债权  主债权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该范围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该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该范围以违约方可预见的范围为限  若特别法对损害赔偿范围有特殊规定,则排除《合同法》的适用  
期待利益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赔偿范围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赔偿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为限  赔偿范围既包括对方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对方的精神损失  
实际损失  预算  预期利益  预计损失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可以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  损害赔偿既可单独使用,亦可与其他补救方法同时并用  违反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之和  不履行方当事人对于受损害方当事人所蒙受的本来可采取措施减少的那部分损害,不承担责任。  对损害赔偿的上限采取可预见性原则  
合理的医疗费用  名誉上的损失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  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该范围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该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该范围应以违约方可预见的范围为限  若特别法对损害赔偿范围有特殊规定,则排除《合同法》的适用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主债权  主债权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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