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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就是行政行为的实施依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进一步理顺了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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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可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可对作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效力低于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附带审查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完全衔接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小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争议,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一并审查的对象  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  行政诉讼以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的情形  “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终止诉讼”的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 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视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合并审理审理  两种诉讼分别同时进行  终止行政诉讼  
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判决中止行政诉讼  裁定延长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  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  行政诉讼以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原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合并审理  两种诉讼分别同时进行   终止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合并审理  两种诉讼分别同时进行  终止行政诉讼  
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经行政复议,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后,相对人不能再对所诉行政行为提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样,原则上进行开庭审查  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也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可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可对作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效力低于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附带审查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完全衔接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小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理后,被告不能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免影响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撤诉申请,依法继续审理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同等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的原告不能是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内部的行政审判庭  
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判决中止行政诉讼  裁定延长审理期限  判决原告败诉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享有反诉权  行政诉讼的审理均采用合议制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既可以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审理其事实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  
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不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行政诉讼的审理裁判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平等的、特定的人  行政诉讼的主管审理机关是法院  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实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公务员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国家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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