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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将已在本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登记过的支付密码器置为停止使用状态。 支付密码器停用期间编制的支付密码,将不能核验。 支付密码器在停用期间,营业机构可以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除启用、注销、删除账号及解锁外的其他操作。 支付密码器停用后20天内存款人不办理启用手续的,系统自动将该支付密码器注销。
存款人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后,提交银行的票据或结算凭证不需要加盖预留印鉴 出票人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营业机构应予退票,并按退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存款人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时,必须与营业机构签订《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协议书》 使用支付密码账户的支取方式为“支付密码”
支票 银行汇票申请书 银行本票申请书 汇兑凭证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
密码签模式 单一的支付密码器 使用IC卡的支付密码器 以上全是
客户申请使用支付密码时,必须与营业机构签订《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协议书》,约定除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约定凭证付款的依据外,支付密码也作为银行审核支付约定凭证金额的条件。 支付密码的明文编码要素标准:签发人账号、签发日期、业务种类、凭证号码、金额。 空白支付密码器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遵循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客户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后,在将支付凭证提交银行前,除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签章外,还必须将支付密码填写在支付凭证的指定位置。
各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电子支付业务操作内部控制机制,严禁无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电子支付业务仅限于有操作权限的人员在操作权限范围内操作,相关权限使用期限满三年后须按规定交换各自客户证书。 操作人员须妥善保管好操作密码和客户证书,并对操作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出纳人员应密切关注电子支付情况,及时查询每笔业务支付状态。
任何情况下均需使用支付密码 可以和银行约定使用范围, 范围外的支付可以不使用支付密码 从企业客户端等渠道发起的业务可以不使支付密码 系统批扣可以不使用支付密码
电子支付密码的使用范围为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 空白支付密码器作为一般凭证管理 存款人办理销户,除按原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必须申请将该账户在所有已加载的支付密码器中删除 营业机构办理支付密码器的发行、账户加载等操作,必须联机进行,并确保支付密码器与业务终端通讯正常
密码签模式 单一的支付密码 使用IC卡的支付密码器 多项式支付密码器
存款人签发支付密码正确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但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营业机构应予退票 存款人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时,必须与营业机构签订《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协议书》 电子支付密码应用碳素墨水或墨汁书写,不得涂改 出票人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营业机构应予退票,并按退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