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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获得良好临床效果的 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 有效, 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 有效, 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的抗菌药物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价格相对较低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价格相对较高 需对医生进行权限管理
发热原因不明不能使用抗菌药物 病毒性疾病不宜用抗菌药物 提倡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尽量避免在皮肤、粘膜等局部应用抗菌药物 应选用适当的给药方案、剂量和疗程
只要对母体没有毒性作用妊娠期就可以服用 妊娠期服用抗菌药应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链霉素可以在妊娠期服用 在乳汁中含量高的抗菌药物,应避免在哺乳期使用 在乳汁中含量较少的抗菌药物,可以在哺乳期使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应首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应掌握各种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作用、抗菌谱、毒副作用、配制要求和使用方法 注意观察用药后的不良反应 青霉素与庆大霉素可联合应用,增强疗效 严格按有关规定做抗菌药物过敏试验 遵照医嘱,按时、准确给药
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获得良好临床效果的 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医生经验使用抗菌药物应充分考虑致病菌及抗菌药物特点,合理使用
要强化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以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确需越处方权限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100%。 对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先行实施专档管理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应当于48小时内补办
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及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排出途径调整给药剂量 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排出途径调整给药方法 主要经肾排泄、本身并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抗菌药物可维持原治疗量或剂量略减 使用阿米卡星应略减剂量
安全,有效,经济 安全,经济 安全,有效 安全,效果快速 安全,效果快速,经济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速效、价格低廉的原则 抗菌药物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分级 抗菌药物可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是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宜应⽤抗菌药物(病情严重者除外) 病毒性疾病不宜⽤抗菌药物 提倡预防性应⽤抗菌药物 ⽪肤,粘膜等局部应⽤抗菌药物应尽量避免 应选⽤适当的给药⽅案,剂量和疗程
应掌握各种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作用、抗菌谱、毒副作用、配制要求和使用方法 注意观察用药后的不良反应 青霉素与庆大霉素可联合应用,增强疗效 严格按有关规定做抗菌药物过敏试验 遵照医嘱,按时、准确给药
抗菌药物的选择应视可能的感染严重程度而定 为预防术后切口感染,应针对金葡菌选用药物 预防手术部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需依据可能的污染菌种类选用 结肠或直肠手术前应选用对大肠埃希菌和脆弱拟杆菌有效的抗菌药物 选用的抗菌药物必须是疗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的品种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应当于48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发热原因不明不能使用抗菌药物 病毒性疾病不宜用抗菌药物 提倡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尽量避免在皮肤、粘膜等局部应用抗菌药物 应选用适当的给药方案、剂量和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