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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应当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 须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必须由诉讼参与人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对等的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并不会因为无法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 被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 被告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提供证据的,应当被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没有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由被告提供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的特有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案卷
证据保全应当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 须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必须有诉讼参与人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卫生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诉讼一样;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被告不得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被告不得再向证人或原告收集证据 法院不得主动对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予以保全 法院不得自行调取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可以放弃举证,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义务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一律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无需经人民法院准许,只要能够提供合理说明,即可以延期提供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可向案件的有关证人收集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同意可以向原告收集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来自行政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证据保全
卫生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诉讼一样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在卫生行政诉讼,原告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广泛, 包括了其他诉讼证据中所不具有的现场笔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证据中不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具有证明作用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 并且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来承担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只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
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规定, 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不存在证据保全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 法院应当在 48 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证据保全分为诉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 对于诉前公证保全的证据, 法院在诉讼中均不得推翻 对法院驳回证据保全的决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应当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
申请回避 申请保全证据 委托诉讼代理人 遵守法庭纪律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证据保全 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措施可以由诉讼参加人主动申请 证据保全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