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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建没用地使用权租赁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保留划拨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居住用地的,出让年限最高是50年 按份共有人有权在共有人之间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但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还需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无需办理注销登记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附属设施应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使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未经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自行失效,无需办理 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依申请办理 可以办理,不是必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生改变 建没用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是国家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份共有人有权在共有人之间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但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还需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无需办理注销登记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使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使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时,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士地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