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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类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必须经过本案当事人同意 不用经过当事人同意,直接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种类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必须经过本案当事人同意 不用经过当事人同意,直接由人民法院决定
2003年7月5日 2004年1月5日 2005年1月5日 2006年1月5日
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张某、赵某、孙某、郑某是被告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不是本案当事人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张某、赵某、孙某、郑某是被告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不是本案当事人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张某、赵某、孙某、郑某是被告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不是本案当事人
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种类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必须经过本案当事人同意 不用经过当事人同意,直接由人民法院决定
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继续有效 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无效 郑某、孙某的租期不能长于张某、赵某的租期 王某出卖房屋时,张某、赵某有优先购买权
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种类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必须经过本案当事人同意 不用经过当事人同意,直接由人民法院决定
甲县的张某在乙县将赵某打伤后立即坐车离开,乙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在甲县张某的家中将张某找到,并将其传唤到乙县公安局派出所进行询问 2008年3月21日晚,张某饲养的动物干扰了邻居的生活,其邻居报警后,派出所于晚9时将张某传唤到所内进行询问,3月22日早晨7时,张某离开了派出所 2008年2月21日15时30分,李某因在超市盗窃商品,被超市保安扭送到当地派出所,17时35分,派出所对李某开始进行询问,后经该派出所所长同意,对其延长询问时间,2月22日16时43分,李某离开派出所 2008年1月14日,王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赵某报案后派出所对王某进行调查,但一直未找到王某。2008年1月20日,该派出所的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了王某,遂将王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张某、赵某、孙某、郑某是被告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不是本案当事人
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