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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企业 生产盐的国有企业 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的企业 进口有色金属矿的私营企业
石油增值税 石油消费税 矿区使用费 国家留成油 全部正确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并按规定补缴资源税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洗煤不需要缴纳资源税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不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视同销售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牢,从量定额征收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后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征收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个人 生产居民煤炭制品的单位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企业 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出口的海盐 铜矿石 锡矿石 中外合作开采的石油、天然气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矿区使用费,不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遭受损失的,由省级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岩金矿尾矿与原矿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矿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后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