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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可以采聂强制执行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000元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情节严重的,处30 000元罚款 对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处6 000元罚款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罚款 对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处6000元罚款
由法院判断改正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由行政监察机关查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罚款 对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处6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处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情节严重的,处 30000元罚款 对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处6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