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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的。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他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税法解释除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之外也要遵循法律解释的具体原则 税法的扩充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
法定解释具有针对性,其效力仅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 文义解释原则上必须单纯以文义为界限,在文义之外不得进行其他解释 全国__的法律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的效力 税法的规范性行政解释在执法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不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法律解释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释实质上是一种类比推理 法律解释随时代发展而发展,并非一成不变 法律解释应当考虑社会需要,有时不限于立法原意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具有法的效力,均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税法的扩充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 税法的限制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诺成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具有法的效力,均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税法的扩大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专家学者的解释是一种正式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律和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内容,阐明其立法精神与含义 语法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具有法的效力,均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税法的扩充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不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字面解释是税法解释的基本方法,税法解释首先应当坚持字面解释
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广 法律规则一般较具体,法律原则比较抽象 法律规则相互冲突时,法律原则可以成为解释法律规则的依据 法律规则是司法裁判的依据,法律原则不能直接在司法过程中适用
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在中国,普通法官或其他司法、执法官员在日常司法、执法过程中所作的法律解释通常被认为是正式解释 是否以规范化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的条文形式予以表现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