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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 环境法律机制的调整 多立法 环境法律观念的进步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跨界污染引起的环境责任与赔偿 可持续发展 国际环境法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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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国的环境立法 在法律法规上落实生态补偿机制 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 完善地方的环境立法
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 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 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非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鼓励公众监督 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 建立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 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建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
“协调稳定”律 “能流物复”律 “负载定额”律 “时空有宜”律
《环境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 《环境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法律规范构成的科技性 环境法律方法运用的综合性 保护法益确立的共同性 环境法律发展的开放性
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是一个法学概念 环境法既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又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密切的联系 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是有独特的调整对象